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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2013〕48号)

日期: 2013年12月05日11:24  点击次数: 0 字体【】【关闭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及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并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厅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以下简称《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号)要求,为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区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结合近年来我区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区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一)尾矿库的数量及分布状况

截止2013年8月底,全区共有尾矿库599座,按合法性和使用情况分类,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32座,在建库30座,正在申办许可证4库,停用及废弃433座;按等别分类,三等库17座,四等库42座,五等库540座;按安全度分类,病库239座,正常库360座。

我区尾矿库分布情况:桂林市123座(占20.5%)南宁市102座(占17%)、梧州市88座(占14.7%)、河池市83座(占13.9%)、百色市74座(占12.4%),以上五个市尾矿库共470座,占全区78.5%。其余市129座(占21.5%)。

(二)尾矿库主要存在的问题

1、无设计的停用小库多,尾矿库基本参数不明。停用废弃的433尾矿库中,相当一部分无设计、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坝高、外坡比、库容等参数多是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估算填写,准确度低。)。

2、大量病库依然存在,多数停用废弃库没有进行闭库。全区仍有239座病库,普遍存在排洪系统不完善、排洪能力不足等问题。无企业主管的238座尾矿库多数是非法建设、废弃停用,没有进行闭库。

3、部分尾矿库临近江边、河边和湖库边,下游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距离河流较近、位于河流上游的"三边库"及下游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有52座。多数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旦发生垮坝、溃坝,将对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造成重大威胁或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闭库。

4、部分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全区尾矿库企业大部分没有配备尾矿库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部分尾矿库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部分尾矿库企业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环保投入不足,尾矿库长期带病运行。

5、个别地方对尾矿库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忽视尾矿库建设条件的可行性,随意建设尾矿库;一些地方在尾矿库下游受影响范围内建设居民点、工业设施、建设游乐设施等,人为增加尾矿库安全风险。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在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全风险。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3、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合理利用尾矿资源。

4、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完全消除危库、险库。病库得到有效治理。"头顶库"、"三边库"的安全环境风险可控。尾矿库闭库率、复垦利用率、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迈上新台阶。

1、消除危库和险库,病库控制在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重点治理"头顶库",采取升级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等方式有效控制安全风险;"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全面完成无主尾矿库治理,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尾矿库。

2、规范尾矿库销号工作,控制尾矿库数量。对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进行闭库验收,对库内尾砂已经搬移或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确认不会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事故的小尾矿库进行销号,2015年底前销号尾矿库100座以上。

3、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4、建立完善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测系统。其他尾矿库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健全完善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体一体化"监控体系。

5、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区雨情监测能力,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

三、进度安排

(一)全面摸底排查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及下游情况(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

1、尾矿库安全状况的复核排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再次组织尾矿库专家对辖区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逐一复核,对尾矿库下游1000米内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等情况进行排查,科学、准确认定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重新确定尾矿库的安全度,并填写表格(见表1),一库一表登记造册,拍照建档。

2、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排查。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及坝下1000米内存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处置设施及坝下影响区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自查、整改,对于无主尾矿库由当地政府组织环境风险调查、整治,逐一登记建档。

(二)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前完成)

1、确定治理重点及治理措施。各市结合对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复核排查情况,本着优先治理危、险、病库和"头顶库"、"三边库"、无主库以及取缔关闭库的原则,确定本地区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治理项目;编制尾矿库综合治理技术措施,确定实施计划和治理期限。

2、制定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尾矿库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重点治理区域、重点治理项目名称以及治理措施、治理进度安排、治理限期和治理责任人,明确治理工作要求、保障措施和部门职责等内容。2013年1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及附表1、2、3、4、5(包括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三)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2015年9月底前完成)

各市按照已制定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危库、险库、病库、"头顶库"、"三边库"和无主尾矿库等重点项目治理工作。同时,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尾矿库治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2015年9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重点治理任务。

(四)对重点治理项目的验收和整改效果评价(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隐患治理验收。县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到现场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验收,合格的将验收资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存档,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治理。

2、市级部门定期检查。市级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重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在2014—2015年的每年6月和11月将本地区重点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环境保护厅。

3、省级部门督查抽查。自治区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全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尾矿库重点治理地区和重点治理项目进行抽查。

四、尾矿库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重点项目治理方案,有效治理隐患前完成)

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尾矿库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治理项目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并抓紧实施,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分别牵头督促尾矿库企业抓紧实施尾矿库安全隐患、环境隐患治理工作,切实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尾矿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病库的治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等19个地区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068号)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隐患治理工作,确保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2013年以后新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

2、"头顶库"的治理。组织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具有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下游1000米内有居民的尾矿库坝高、库容、服务年限科学论证,对下游居民数量等情况仔细调查,对下游风险评估论证,合理科学确定治理方案,彻底消除隐患。2015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头顶库"的治理工作。

3、"三边库"的治理。要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机构,对"三边库"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进行安全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科学治理方案,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有效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二)加强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规范尾矿库运行管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污染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建设、生产、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是强化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应配备1名以上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确实难以配备的,应聘请尾矿库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服务,或委托具有尾矿库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定期服务;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增强一线员工发现隐患、辨识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三是加强隐患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重点检查巡查尾矿库坝体的稳定性,排渗系统、排洪系统、排洪能力、浸润线、干滩长度等,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2、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关;加大对在运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督导企业对应闭库的尾矿库及时履行闭库手续,并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尾矿库闭库后的长期稳定;对进行尾砂回采再利用的,要督促企业办理依法回采手续,加强回采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确保尾矿库合法建设、安全运行、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强化尾矿库企业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尾矿库,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大力推动尾矿库企业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并落实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三)严把尾矿库市场准入关,源头控制隐患

1、提高尾矿库立项门槛。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立项;新建五等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10万立方米以下小库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堆存重金属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然凹坑新建尾矿库;下游1000米内有居民仍未搬迁的已建尾矿库,停止办理扩建手续;严格审批下游1000米内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扩建项目。

2、严格土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已建尾矿库下游1000米内,禁止办理新建房屋、工业设施等土地审批手续;对没有土地复垦方案、初步设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初期坝址下游1000米内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制定搬迁方案或签订搬迁协议的,不予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责令业主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对未落实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四)推广尾矿先进适用技术,倡导治用结合

1、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尽快启动并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

2、积极推行尾矿充填技术。按照《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五、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建设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环境保护厅组成全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全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逐级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将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建立并落实以各级行政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均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各地要加强协调联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三)创新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

积极探索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新方法、新思路,又好又快地实现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新局面。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监管水平

要加大对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危害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环保知识、操作技能、风险识别、应急处置等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监管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