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安监安健〔2013〕35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规章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权限
我区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如下:
(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全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1、国务院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自治区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审查的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
3、管辖区域内的跨设区市建设项目;
4、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安全监管局承担本辖区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之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四)各地要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及机构队伍建设。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未划转的县(区),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履行上述职责。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中属于较重以上,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就开工建设或投入试运行和生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处于初步设计阶段,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正在进行施工建设,未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核、审查;
(三)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果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责令进行相应整改。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为便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要有专门章节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ZW-FZ-2013-015)施行说明中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内容进行逐项说明。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的相关内容开展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施行说明(ZW-FZ-2013-015)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机关子站职业健康司业务文件栏自行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9日